某酒廠生產(chǎn)以糧食,2012年8月某酒廠生產(chǎn)糧食白酒20000斤全部用于銷售當月取得不

1,2012年8月某酒廠生產(chǎn)糧食白酒20000斤全部用于銷售當月取得不

93600/1.17=80000銷項稅80000*0.17=13600
不是直接這樣子算嗎:600萬元*20%+20000*0.5=121萬嗎?

2012年8月某酒廠生產(chǎn)糧食白酒20000斤全部用于銷售當月取得不

2,寧波某酒廠主要生產(chǎn)糧食白酒產(chǎn)品銷往全國各地銷量每年大約20萬

總100W 上交20W 在叫工人的在交雜七雜八 反正最后應該會留下55W
白酒消費稅:[5x12000+6200/(1+17%)]x20%+12000x0.50=19059.83元,套裝消費稅:6000x300x20%+2x6000x0.50=366000元,合計應交消費稅:19059.83+366000=385059.83元。

寧波某酒廠主要生產(chǎn)糧食白酒產(chǎn)品銷往全國各地銷量每年大約20萬

3,某酒廠1996年2月用生產(chǎn)的某規(guī)格糧食白酒22噸作為福利發(fā)給職工

自2006年4月1日起,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比例稅率統(tǒng)一為20%。定額稅率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成本利潤率為10% 。組成計稅價=[成本×(1+成本利潤率)+銷售數(shù)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22000*(1+10%)+4 400 *0.5】/(1-20%)=33 000元應納消費稅=33 000*20%+4 400*0.5=8 800元
消費稅中只有卷煙、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采用復合計稅的方法。應納稅額等于應稅銷售數(shù)量乘以定額稅率再加上銷售額(不含增值稅)乘以比例稅率。白酒的比例稅率是20%,定額稅率是1元/公斤(1000元/噸)9月份消費稅=1500*20%+50*0.1=300+5=305萬元

某酒廠1996年2月用生產(chǎn)的某規(guī)格糧食白酒22噸作為福利發(fā)給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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