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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產地證和源產地證有什么區(qū)別
我個人的理解是叫法問題,我們大都叫原產地證,可能有些公司有些地區(qū)(比如香港人有的叫源產地證)其實原產地證有兩類。1 :一般原產地證(也就非優(yōu)惠原產地證)Certificate of Original 也就是大家說的CO,這種是不享有關稅優(yōu)惠的,也就是進口國不會因為你有CO而給你減免關稅的。2 :優(yōu)惠原產地證,這就包括很多了如Form A, Form E, Form B, FOB P, Form F, Form N, Form X,具體的話你要根據(jù)你客戶是哪個國家的而定。這種就是客人在清關的時候享有減免關稅的作用。這種的話也不貴,像Form E大概一百五左右一份吧。像這樣的情況,我們要主動和客戶提及原產地證的事,讓客戶清關時少付費用。而且,據(jù)我所知優(yōu)惠原產地證只適合于海運和空運(客人要去港口或海關清關),走快遞(DHL,UPS,FEDEX等)是不享有減免關稅的。
產地證的種類很多的,CO FA FE FF FB FN FM FL FX FH .....
同意版主gagaggogo的解釋,完全正確,支持!
2,原產地認定標準有哪些
第1條 本認定標準依關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稱低度開發(fā)國家,指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稅率之特定低度開發(fā)國家。
第3條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分為下列三種:
一、一般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二、低度開發(fā)國家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三、自由貿易協(xié)議締約國或地區(qū)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第4條 進口貨物原產地由進口地關稅局認定,認定有疑義時,由進口地關稅局報請財政部關稅總局會同有關機關及學者專家會商。
第5條 非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稅率之進口貨物以下列國家或地區(qū)為其原產地:
一、進行完全生產貨物之國家或地區(qū)。
二、貨物之加工、制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qū)者,以使該項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qū)。
第6條 前條第一款所稱完全生產貨物如下:
一、自一國或地區(qū)內挖掘出之礦產品。
二、在一國或地區(qū)內收割或采集之植物產品。
三、在一國或地區(qū)內出生及養(yǎng)殖之活動物。
四、自一國或地區(qū)內活動物取得之產品。
五、在一國或地區(qū)內狩獵或漁撈取得之產品。
六、由在一國或地區(qū)注冊登記之船舶自海洋所獲取之漁獵物及其它產品或以其為材料產制之產品。
七、自一國或地區(qū)之領海外具有開采權之海洋土壤或下層挖掘出之產品。
八、在一國或地區(qū)內所收集且僅適用于原料之回收之使用過之物品或于制造過程中所產生之剩余物、廢料。
九、在一國或地區(qū)內取材自第一款至第八款生產之物品。
第7條 第五條之進口貨物,除特定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由經(jīng)濟部及財政部視貨物特性另行訂定公告者外,其實質轉型,指下列情形:
一、原材料經(jīng)加工或制造后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
二、貨物之加工或制造雖未造成前款稅則號列改變,但已完成重要制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者。
前項第二款附加價值率之計算公式如下:貨物出口價格(F.O.B.)–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貨物出口價格(F.O.B.)=附加價值率
第一項貨物僅從事下列之作業(yè)者,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作業(yè):
一、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yè)。
二、貨物為上市或為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與包裝等作業(yè)。
三、貨物之組合或混合作業(yè),未使組合后或混合后之貨物與被組合或混合貨物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