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京醇酒業(yè)有限公司出品的42度牛二精釀白酒咋樣啊
這白酒質量好,度數(shù)適中,比較適合喝白酒人的口味。
2,牛215年酒多少度
52度白牛二。一般12一瓶。喝著可以。不辣挺柔。但是回味有食用酒精的味。不適合單獨品著喝。適合吃飯的時候喝就行了。性價比超級高北京牛二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07月20日,注冊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區(qū)沙河鎮(zhèn)于辛莊村西臨1號A座6029室,法定代表人為王紅濤。經營范圍包括銷售食品;銷售日用雜貨、文化用品、體育用品(不含弩);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3,42度牛二是那個廠家生產的
42度牛二是北京京宏福酒業(yè)有限公司生產的。牛二陳釀42度500ml由北京京宏福酒業(yè)有限公司運營,屬白酒類系列產品,其品質優(yōu)良,釀造工藝獨特,口味醇正,現(xiàn)火爆招商中,共創(chuàng)北京京宏福酒業(yè)有限公司宏圖。牛欄山二鍋頭簡介牛欄山二鍋頭,二鍋頭之宗。二鍋頭作為京酒的代表,已有八百多年的歷史。京師釀酒師蒸酒時,去第一鍋“酒頭”,棄第三鍋“酒尾”,“掐頭去尾取中段”,唯取第二鍋之貴釀。牛欄山二鍋頭,宗氣一脈相傳,于2002年9月4日榮獲“國家二鍋頭原產地認證”。牛欄山酒,精選優(yōu)質高粱和小麥等為,以豌豆、大麥等制成大曲為發(fā)酵劑,純糧釀造綠色自然。從原料粉碎到成品酒灌裝,歷經糊化、發(fā)酵、蒸餾等十多道關鍵工序,悉心傳統(tǒng)工藝釀造。以清香型“牛欄山”牌為代表,四大系列共計110余種產品。
4,牛欄山和牛二是一個廠的酒嗎
一方為將“牛欄山”牌二鍋頭作為主要產品的老字號企業(yè),一方為受讓取得“牛二”商標的投資顧問公司。針對“牛二”倆字,雙方展開了一場近10年的商標拉鋸戰(zhàn)。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終審駁回了五縱投資顧問公司的上訴。一方為將“牛欄山”牌二鍋頭作為主要產品的老字號企業(yè),一方為受讓取得“牛二”商標的投資顧問公司。針對“牛二”倆字,雙方展開了一場近10年的商標拉鋸戰(zhàn)。記者了解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判決,終審駁回了四川五縱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五縱公司)的上訴,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第7426179號“牛二”商標(下稱訴爭商標)予以維持的裁定最終被撤銷,且需針對北京順鑫農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下稱牛欄山酒廠)就訴爭商標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近日,記者在中國商標網看到,訴爭商標的商標流程一欄顯示:該商標的最新狀態(tài)為2018年7月20日“評審應訴”業(yè)務進入“判決結果”環(huán)節(jié),結論為“結束”。商標糾紛持續(xù)發(fā)酵據了解,訴爭商標由中國藍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星公司)于2009年5月26日提出注冊申請,2010年9月7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燒酒、葡萄酒、酒(飲料)、米酒等第33類商品上。2011年5月31日,經商標局核準,訴爭商標轉讓給五縱公司。2018年1月20日,訴爭商標經核準轉讓給環(huán)球佳釀酒業(yè)有限公司(下稱環(huán)球佳釀公司)。在訴爭商標于2010年6月6日初步審定公告后,牛欄山酒廠于同年7月30日提出異議,主張訴爭商標與其在先獲準注冊的第866912號“牛欄山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一)、第5339350號“牛欄山及圖”商標(引證商標二)構成近似商標,且其“牛欄山”商標經長期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訴爭商標是對牛欄山酒廠馳名商標“牛欄山”的惡意摹仿、抄襲。經審理,商標局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異議裁定,認為訴爭商標“牛二”與引證商標一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且牛欄山酒廠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構成對其商標的惡意摹仿、抄襲、搶注。據此,商標局裁定訴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2016年3月28日,牛欄山酒廠針對訴爭商標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17年3月15日,商評委作出無效宣告請求裁定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在文字構成、讀音上具有明顯差異,而且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牛二”是“牛欄山二鍋頭”的簡稱,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共存應不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商品來源,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商評委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牛欄山酒廠不服商評委作出的上述裁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終審構成近似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引證商標一與訴爭商標在文字構成、讀音、含義上差別較大,不構成近似商標;牛欄山酒廠曾提交的第3486435號“牛二”商標注冊申請已被生效決定駁回,不構成訴爭商標的注冊障礙。但是,無論從商品名稱角度還是從商標角度,相關公眾已經將“牛欄山二鍋頭”酒、“牛欄山二鍋頭”商標與“牛二”對應起來,在二者之間產生了較強的對應關系,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共存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對于牛欄山酒廠主張訴爭商標的注冊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其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牛二”商標,鑒于牛欄山酒廠沒有提交其單獨實際使用過“牛二”商標的證據,而且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屬于已注冊商標,牛欄山酒廠對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的使用不能視為對未注冊商標“牛二”的使用,故訴爭商標的注冊不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牛欄山酒廠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裁定。五縱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