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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南通有哪些非白酒酒類品牌
- 2,如何進行注冊商標合理使用的司法判斷
- 3,我有一箱45度的白酒以十年了是南通市如皋水明樓酒廠生產的請問現
- 4,水明樓露酒是黃酒嗎
- 5,南通當地有哪些美食
- 6,黃酒名品加飯酒的產地在哪
- 7,如何進行注冊商標合理使用的司法判斷
- 8,酒廠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1,南通有哪些非白酒酒類品牌
水明樓 黃酒系列大富豪 啤酒系列
2,如何進行注冊商標合理使用的司法判斷
任何權利都是有界限的,沒有限制的權利就會被濫用,從而威脅公共利益。正因此合理使用制度是作為知識產權權利限制體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環(huán)而存在的,這在著作權法和專利法中都有明顯的反映。但令人遺憾的是在我國關于商標的合理使用,長期以來為人們所忽視。 相關制度更是欠缺,在實踐中造成了極為不利的影響??上驳氖俏覀冊谖覈骂C布的商標法實施條例(下簡稱新條例)中終于見到了它的蹤跡。條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常使用?!边@是商標合理使用的典型體現,是我國商標制度進一步完善的例證。然而,這一規(guī)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有待進一步細化。筆者將通過以下案例就這一問題進行探討,并尋求實踐中可資借鑒的判斷標準。 基本案情:江蘇省南通如皋酒廠地處如皋市白蒲鎮(zhèn),從60年代接管白蒲油米廠(當時就生產黃酒)以來一直生產加工黃酒。于1981年申請注冊了“水明樓”文字加圖形商標,核準使用于黃酒等商品上。1997年又申請注冊了“白蒲”外加菱形方框的組合商標,核定使用范圍是酒精飲料產品。如皋酒廠生產的“水明樓牌白蒲黃酒”是輕工部優(yōu)質產品,獲得過國際食品及加工技術博覽會金獎和多項國家級、省級大獎。如皋白蒲黃酒廠是由如皋酒廠出資并利用原黃酒加工廠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黃酒加工廠(以下稱白蒲酒廠)。1997年如皋酒廠與白蒲酒廠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白蒲酒廠得以使用“水明樓”和“白蒲”兩商標,白蒲酒廠生產的軟包裝黃酒包裝袋中間標有醒目的字體大小相同的“白蒲黃酒”四個大字。成立于2000年、2001年開始生產軟包裝黃酒的如皋市白蒲鎮(zhèn)巨龍黃酒廠(以下稱巨龍酒廠),生產的軟包裝黃酒使用未經注冊的“馳龍”文字加圖形的組合商標,軟包裝袋中間同樣標有醒目的、字體大小相同的“白蒲正宗黃酒”六個大字。為此如皋酒廠以巨龍酒廠使用“白蒲”二字,侵犯其擁有的“白蒲”商標專用權為由于2001年7月訴至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巨龍酒廠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被告則辯稱:因其位于如皋市白蒲鎮(zhèn),在其生產的黃酒軟包裝上標明“白蒲正宗黃酒”字樣是表明該黃酒產于白蒲鎮(zhèn),且已通過南通市技術監(jiān)督局的質量評定,是正宗合格的白蒲黃酒。巨龍酒廠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原告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如皋酒廠的訴訟請求。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巨龍酒廠在其生產的黃酒飲包裝上使用“白蒲”二字不構成對原告如皋酒廠的商標侵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8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如皋酒廠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白蒲酒廠在其生產的軟包裝黃酒上面標注“白蒲黃酒”,被告巨龍酒廠在其生產的軟包裝黃酒上面標注“白蒲正宗黃酒”,后者并不構成對前者商標權的侵犯,應理解為對前者注冊商標的合理使用。 中國品牌聯盟
3,我有一箱45度的白酒以十年了是南通市如皋水明樓酒廠生產的請問現
笨笨蛋,不能],看保質期
你好!酒不怕過期,時間越長越好。要不怎么會有陳年美酒如有疑問,請追問。
4,水明樓露酒是黃酒嗎
露酒,應該叫果露酒。是酒類的一個小酒種,位列白酒、黃酒、啤酒、葡萄酒之后。在酒類的各項指標中,產量所占比例不足1%,銷售額占1.1%,稅收占0.8%,利潤占0.1%。但與自身相比,果露酒卻呈強勁發(fā)展的趨勢。
5,南通當地有哪些美食
南通市區(qū) 藍印花布、西亭脆餅、正場薰糕、石港乳腐、金沙茶食(寸金糖等)、興仁豬頭肉、通東薄荷、南通茶食(嵌桃麻糕、麻圓、麻餅、麥蒂酥等)、四宜糕團 [112] 如皋市 白蒲黃酒(水明樓)、白蒲茶干(三香齋)、、林梓潮糕、如皋肉食(肉松、火腿)、如皋董糖、如皋蘿卜干(長壽食品) [112] 海安市 海安河豚、沙崗豬頭肉(中央2套美食)、李堡麻蝦醬 [112] 如東縣 如東紫菜、如東海鮮、如東文蛤 [112] 海門市 海門山羊 [112] 啟東市 啟東海魚、文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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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黃酒名品加飯酒的產地在哪
黃酒產地較廣,品種很多,著名的有紹興加飯酒、福建老酒、江西九江封缸酒、南通的水明樓、江陰黑杜酒、丹陽封缸酒、無錫惠泉酒、廣東珍珠紅酒、山東即墨老酒、蘭陵美酒、秦洋黑米酒、上海老酒、大連黃酒等等。黃酒因其使用的具體谷物、釀造工藝、水和氣候的細微差異,其口感也各不相同,各有千秋。加飯酒是紹興黃酒的一種,是在生產時改變了配料的比例,增加了糯米或糯米飯的投入量而得名。加飯酒是一種半干酒。酒度15%左右,糖份0.5%-3%。酒質醇厚,氣郁芳香。
首先要解釋的是加飯酒只是黃酒的一個單品,黃酒的主產地是在浙江的紹興,也就是魯迅的故鄉(xiāng),那里有塔牌,古越龍山,會稽山,女兒紅,梁祝等等一些國內主流的黃酒廠家,黃酒是按照儲存的年份來分的,而你所說的加飯酒通常是在一年到三年的酒,黃酒的適宜飲用期是在冬季,可以加熱,口感更佳,加上姜,雞蛋煮沸,具有驅寒暖身的效果,現在暑期也有很多在加冰飲用,黃酒的酒精度數是在12度左右。
7,如何進行注冊商標合理使用的司法判斷
任何權利都是有界限的,沒有限制的權利就會被濫用,從而威脅公共利益。正因此合理使用制度是作為知識產權權利限制體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環(huán)而存在的,這在著作權法和專利法中都有明顯的反映。但令人遺憾的是在我國關于商標的合理使用,長期以來為人們所忽視。
相關制度更是欠缺,在實踐中造成了極為不利的影響??上驳氖俏覀冊谖覈骂C布的商標法實施條例(下簡稱新條例)中終于見到了它的蹤跡。條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常使用。”這是商標合理使用的典型體現,是我國商標制度進一步完善的例證。然而,這一規(guī)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有待進一步細化。筆者將通過以下案例就這一問題進行探討,并尋求實踐中可資借鑒的判斷標準。
基本案情:江蘇省南通如皋酒廠地處如皋市白蒲鎮(zhèn),從60年代接管白蒲油米廠(當時就生產黃酒)以來一直生產加工黃酒。于1981年申請注冊了“水明樓”文字加圖形商標,核準使用于黃酒等商品上。1997年又申請注冊了“白蒲”外加菱形方框的組合商標,核定使用范圍是酒精飲料產品。如皋酒廠生產的“水明樓牌白蒲黃酒”是輕工部優(yōu)質產品,獲得過國際食品及加工技術博覽會金獎和多項國家級、省級大獎。如皋白蒲黃酒廠是由如皋酒廠出資并利用原黃酒加工廠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黃酒加工廠(以下稱白蒲酒廠)。1997年如皋酒廠與白蒲酒廠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白蒲酒廠得以使用“水明樓”和“白蒲”兩商標,白蒲酒廠生產的軟包裝黃酒包裝袋中間標有醒目的字體大小相同的“白蒲黃酒”四個大字。成立于2000年、2001年開始生產軟包裝黃酒的如皋市白蒲鎮(zhèn)巨龍黃酒廠(以下稱巨龍酒廠),生產的軟包裝黃酒使用未經注冊的“馳龍”文字加圖形的組合商標,軟包裝袋中間同樣標有醒目的、字體大小相同的“白蒲正宗黃酒”六個大字。為此如皋酒廠以巨龍酒廠使用“白蒲”二字,侵犯其擁有的“白蒲”商標專用權為由于2001年7月訴至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巨龍酒廠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被告則辯稱:因其位于如皋市白蒲鎮(zhèn),在其生產的黃酒軟包裝上標明“白蒲正宗黃酒”字樣是表明該黃酒產于白蒲鎮(zhèn),且已通過南通市技術監(jiān)督局的質量評定,是正宗合格的白蒲黃酒。巨龍酒廠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原告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如皋酒廠的訴訟請求。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巨龍酒廠在其生產的黃酒飲包裝上使用“白蒲”二字不構成對原告如皋酒廠的商標侵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8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如皋酒廠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白蒲酒廠在其生產的軟包裝黃酒上面標注“白蒲黃酒”,被告巨龍酒廠在其生產的軟包裝黃酒上面標注“白蒲正宗黃酒”,后者并不構成對前者商標權的侵犯,應理解為對前者注冊商標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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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酒廠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第一,甲酒廠侵犯了畫家的著作權,商標權。第二,甲酒廠只獲得了對畫家作品的部分使用權,并沒有獲得其他權利。第三,乙酒廠侵犯了甲的權利。第四,取得畫家同意,支付報酬。起訴乙。第五,甲賠償畫家的損失,并支付使用報酬。乙停止侵害,并支付甲損失。
任何權利都是有界限的,沒有限制的權利就會被濫用,從而威脅公共利益。正因此合理使用制度是作為知識產權權利限制體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環(huán)而存在的,這在著作權法和專利法中都有明顯的反映。但令人遺憾的是在我國關于商標的合理使用,長期以來為人們所忽視。 相關制度更是欠缺,在實踐中造成了極為不利的影響??上驳氖俏覀冊谖覈骂C布的商標法實施條例(下簡稱新條例)中終于見到了它的蹤跡。條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常使用?!边@是商標合理使用的典型體現,是我國商標制度進一步完善的例證。然而,這一規(guī)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有待進一步細化。筆者將通過以下案例就這一問題進行探討,并尋求實踐中可資借鑒的判斷標準。 基本案情:江蘇省南通如皋酒廠地處如皋市白蒲鎮(zhèn),從60年代接管白蒲油米廠(當時就生產黃酒)以來一直生產加工黃酒。于1981年申請注冊了“水明樓”文字加圖形商標,核準使用于黃酒等商品上。1997年又申請注冊了“白蒲”外加菱形方框的組合商標,核定使用范圍是酒精飲料產品。如皋酒廠生產的“水明樓牌白蒲黃酒”是輕工部優(yōu)質產品,獲得過國際食品及加工技術博覽會金獎和多項國家級、省級大獎。如皋白蒲黃酒廠是由如皋酒廠出資并利用原黃酒加工廠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黃酒加工廠(以下稱白蒲酒廠)。1997年如皋酒廠與白蒲酒廠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白蒲酒廠得以使用“水明樓”和“白蒲”兩商標,白蒲酒廠生產的軟包裝黃酒包裝袋中間標有醒目的字體大小相同的“白蒲黃酒”四個大字。成立于2000年、2001年開始生產軟包裝黃酒的如皋市白蒲鎮(zhèn)巨龍黃酒廠(以下稱巨龍酒廠),生產的軟包裝黃酒使用未經注冊的“馳龍”文字加圖形的組合商標,軟包裝袋中間同樣標有醒目的、字體大小相同的“白蒲正宗黃酒”六個大字。為此如皋酒廠以巨龍酒廠使用“白蒲”二字,侵犯其擁有的“白蒲”商標專用權為由于2001年7月訴至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巨龍酒廠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被告則辯稱:因其位于如皋市白蒲鎮(zhèn),在其生產的黃酒軟包裝上標明“白蒲正宗黃酒”字樣是表明該黃酒產于白蒲鎮(zhèn),且已通過南通市技術監(jiān)督局的質量評定,是正宗合格的白蒲黃酒。巨龍酒廠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原告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如皋酒廠的訴訟請求。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巨龍酒廠在其生產的黃酒飲包裝上使用“白蒲”二字不構成對原告如皋酒廠的商標侵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8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如皋酒廠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白蒲酒廠在其生產的軟包裝黃酒上面標注“白蒲黃酒”,被告巨龍酒廠在其生產的軟包裝黃酒上面標注“白蒲正宗黃酒”,后者并不構成對前者商標權的侵犯,應理解為對前者注冊商標的合理使用。
本法律工作者認為:
1、甲酒廠有侵犯畫家的權利。因為甲酒廠征得畫家的同意并支付了報酬,這只是畫家同意甲酒廠將畫印刷在宣傳品上,并不是同意拿來做裝潢和注冊商標。
2、侵犯的是著作權。
3、乙酒廠侵犯了甲酒廠的商標權。因為甲酒廠已將該商標注冊,既然注冊成功,其商標權就受法律保護。
4、甲酒廠可以與畫家協商,把畫家的著作權買過來作用注冊商標使用。這個事后畫家同意還是可以的。與乙酒廠協商,要求乙酒廠賠償由此造成的甲酒廠的損失,停止侵權。協商不成可訴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