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表中出現在負債和股東權益項目下的合并
權益可以分控股股東權益和少數股東權益,控股股東權益通過凈資產表現在合并報表中,而少數股東權益不是集團企業(yè)的權益,不能作為集團的凈資產,但在合并報表中要列示,于是就列作少數股東權益了。
其實我現在也在學做資產負債表,那些項目我都理解,也能填。就這項“負債和股東權益總計”我也是用“負債總額+股東權益總額”,但我不知道這項數值能反映出公司一個什么結果,有什么義意。
2,任何股東都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董事會決議
不是,必須是達到一定數量的股東人數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了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如有瑕疵,可提起決議無效或撤銷之訴,旨在保護中小股東和公司的合法權益,限制大股東的權利濫用,賦予了中小股東對公司瑕疵決議的救濟途徑。該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無效”;第二款規(guī)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备鶕豆痉ā返诙l第二款之規(guī)定,股東可基于兩種事由提起公司決議撤銷之訴:一是作出決議的會議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有關程序方面的規(guī)定,二是決議違反公司章程內容方面的規(guī)定。其中,公司決議程序上的瑕疵主要體現在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上。
3,企業(yè)接受直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問:企業(yè)接受非控股股東(或非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的,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yè)接受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規(guī)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但是,企業(yè)接受非控股股東(或非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經濟實質表明屬于非控股股東對企業(yè)的資本性投入,應當將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髽I(yè)發(fā)生破產重整,其非控股股東因執(zhí)行人民法院批準的破產重整計劃,通過讓渡所持有的該企業(yè)部分股份向企業(yè)債權人償債的,企業(yè)應將非控股股東所讓渡股份按照其在讓渡之日的公允價值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減少所豁免債務的賬面價值,并將讓渡股份公允價值與被豁免的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毓晒蓶|按照破產重整計劃讓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該企業(yè)股權向企業(yè)債權人償債的,該企業(yè)也按此原則處理。
搜一下:企業(yè)接受直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4,股份合作制公司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債權人能否直接起訴股東
股份合作制企業(yè)被吊銷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后,在實踐操作中由股東作為訴訟主體會帶來一定的消極效果例如:如果股東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一旦以自己的名義收回公司的債權,法院判決時必然要將財產量化給每位股東,造成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的混同,使企業(yè)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難度增加,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原告是某些股東,當債務人履行后他們可能攜款而逃,侵害其他股東的利益;當債權人向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企業(yè)法人主張債權時,股東可能根據自己的好惡,選擇履行,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等等。、股東只與企業(yè)發(fā)生內部關系,與相對人或其他主體一般不發(fā)生關系,如果相對人或其他主體通過法院“法人人格否認”的理論來追及股東,只有在股東沒有按規(guī)定履行出資義務,或者履行出資義務后又抽逃出資,或者通過關聯性交易或其他手段違法取得企業(yè)財產的情形下才行得通,此時股東才與相對人或其他主體發(fā)生關系,當然股東也只承擔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即除履行出資義務不實沒有達到法定最低注冊資本標準時,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無人應訴的前提下讓股東作為被告雖是無奈之舉,但因不存在適用“法人人格否認”的特定事由,故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要股東承擔民事責任或者作為訴訟主體的觀點缺乏法理支撐。
5,在黃光裕入獄期間國美股東大會上否決了三名董事進入董事會為什
黃光裕收購了陳曉的公司,任命陳曉為公司二把手,后來其違法被抓,又把公司交給了陳曉,陳曉想吞掉國美,陳曉的品質我先不說,他黃光裕是個為國為民的人,自己被別人用同樣的方法黑了而已,都是為了個人私利,為什么百年公司那么少,呵呵,自然現象,坐看云起云落,一丘之貉,誰賺錢都不關咱的事情
董是會也可通過決一。一般情空下股東大會決議在董是會都會通過的。但是國美董是里代表黃光裕股權的董事投了貝恩的票。從法理來說要看在合法情空下公司章程怎么規(guī)定。【問題是在法律層面上,董事會有沒有這個權力去否決股東大會的決議?如果沒有這個權力,大股東就可以把這些沒用的股東們告上法庭吧?】是的。所已黃要召開大會推返董事決議。你有一詞寫錯了【股東就可以把這些沒用的“——“們告上法庭吧】股東應為董事。
嚴重違反公司法
這你都不知道,笨!陳曉說了:股東大會上的股東投票結果并不代表股東真正的意愿,因此,董事會決定為維護股東利益,因此就否決了股東大會的決定。貌似說的夠清楚吧?呵呵,史上最強董事會。
中國人就是這樣,不適合搞股份制,不然稍微有點權力就像跟你對著干!分家
股份公司最基本的就是一股一權,同股同權??幢頉Q時,哪方占的股份大。和總統(tǒng)競選一樣,可以拉選票。
6,請教各位現有一擬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下屬外資企業(yè)股權回購問題的處
抱歉沒說清楚,目前國有企業(yè)上市證監(jiān)會明文規(guī)定要整體性上市,現有一擬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國有企業(yè))下屬外資企業(yè)股權回購問題的處置問題,目前擬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已經上報,但由于目前控股股東下屬外資公司(外資控股)外資撤離,為了保持集團公司的業(yè)務經營體系完整性問題,控股股東要回購外資所占股權,回購之后就會成為控股股東的全資子公司,擬上市公司就會涉及到整體性上市的問題,如果擬上市公司把該外資企業(yè)整合進入,就會牽扯到另外幾家公司(虧損)一并會整合進入,現請教各位大師怎么處置或者運作既能保持控股股東對該外資公司的實質性控制,又能避免對擬上市公司整體性上市的要求?
抱歉沒說清楚,目前國有企業(yè)上市證監(jiān)會明文規(guī)定要整體性上市,現有一擬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國有企業(yè))下屬外資企業(yè)股權回購問題的處置問題,目前擬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已經上報,但由于目前控股股東下屬外資公司(外資控股)外資撤離,為了保持集團公司的業(yè)務經營體系完整性問題,控股股東要回購外資所占股權,回購之后就會成為控股股東的全資子公司,擬上市公司就會涉及到整體性上市的問題,如果擬上市公司把該外資企業(yè)整合進入,就會牽扯到另外幾家公司(虧損)一并會整合進入,現請教各位大師怎么處置或者運作既能保持控股股東對該外資公司的實質性控制,又能避免對擬上市公司整體性上市的要求?
外資企業(yè)屬于控股股東下屬企業(yè),只要他們之間沒有同業(yè)競爭或者有失公允的關聯交易的話,其股權的變動或者是企業(yè)性質的變動跟擬上市企業(yè)有什么關系呢。本人也是剛入行,說的不對的地方還請見諒。
控股股東回購外資股東股權對擬上市公司過會有何影響?提問應該說清楚,否則這種沒有頭緒的問題鮮有人回答
7,債務人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債權人可否直接起訴股東
應注意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債務人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債權人直接起訴股東是否合法;第二,被告認為自己沒有出資不是公司股東,是否具有抗辯性;第三,沒有出資或出資不足的股東的法律責任?! ∫?、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法人與股東的關系 我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應當由股東組織清算。在公司法上清算是終止公司人格必經的法律程序,任何公司未經清算,并對其現存的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務作出合法的了結之前,是不能終止的。公司終止的法律程序比公司成立的法律程序要復雜得多、嚴格得多,目的是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a公司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公司喪失經營資格,但作為法律主體尚未終止,屬于清算中的法人,其權利的內容僅限于對公司的資產清理,并以自己的名義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但a公司自法人代表被逮捕后,企業(yè)處停頓狀態(tài),無人應訴,債權人的利益不能得以實現。既然有限公司的股東是法定的清理人,在此情況下,直接列股東為被告,合法合理,快速有效,有助于糾紛的解決?! 《?、股東投資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出資是股東最基本的、最重要的義務。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經營活動是以其資本作為基本的物質條件和經營手段,而資本的來源是股東的出資。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只能就其出資部分主張權利,但卻不能免除其股東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出資義務并非以具體的股東權利為對價,它產生于公司設立協(xié)議的約定和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它屬于合同義務,在公司成立后,則成為法定義務。任何股東未履行實際出資以前,此種義務都不能免除。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并不能改變其已有的股東資格,這種資格取決于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的記載,以及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確認,是證明其資格的基本依據。否認未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等于否認其與公司之間的任何法律聯系,對其出資責任的追究也失去了根據?! ∪⒐蓶|投資不實的法律責任 我國目前普遍適用注冊資本虛假責任,實質屬于違反出資義務的民事責任。股東違反出資義務,不僅對公司利益是一種侵權行為(其中包括其他股東利益),而且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亦構成侵害。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股東應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股東不按規(guī)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的經營是在注冊資金基礎上運作的,股東未交或少交投資額,對公司的經營都不利,公司從一開始就先天不足。由于投資不足,公司在經濟市場中對其投資的生產、貿易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的利益就受到侵害。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在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同時,對投資不足的股東可以一并提起訴訟,要求投資人在其投資范圍內承擔責任。本案被告作為a公司的股東,在工商登記機關的注冊登記是合法有效的,在訴訟中對其股東身份有異議,但又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因此,被告作為a公司股東的身份不僅明確,而且是合法有效的。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a公司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三股東應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并在清理基礎上按投資比例承擔清償責任。同時,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驗資單位驗資不實,或者開發(fā)區(qū)墊資的事實,債權人可將審計事務所和開發(fā)區(qū)列為共同被告,追究其驗資責任或墊資責任。因此,原告以股東為被告,要求其承擔公司財產清理與債務清償責任,完全合情合理。即使公司被注銷后,股東并未從公司實際取得任何財產,原告同樣可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正是由于股東未履行清算義務,才導致公司財產流失或被他人侵占,股東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犯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未按時年檢,A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了營業(yè)執(zhí)照。B公司將A公司的三位股東告上法庭,要求還款。審理中,大股東(即法人代表,占出資75%)承認借款事實,但認為他未全額出資,其部分投資款是由開發(fā)區(qū)墊付。兩位小股東(分別占出資20%和5%)則認為,自己未按出資比例投資,也未收到公司的紅利,自己不是股東,拒絕還款。律師解析: 本案審理中,應注意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債務人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債權人直接起訴股東是否合法;第二,被告認為自己沒有出資不是公司股東,是否具有抗辯性;第三,沒有出資或出資不足的股東的法律責任。 一、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法人與股東的關系 我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應當由股東組織清算。在公司法上 清算是終止公司人格必經的法律程序,任何公司未經清算,并對其現存的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務作出合法的了結之前,是不能終止的。公司終止的法律程序比公司成立的法律程序要復雜得多、嚴格得多,目的是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A公司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公司喪失經營資格,但作為法律主體尚未終止,屬于清算中的法人,其權利的內容僅限于對公司的資產清理,并以自己的名義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但A公司自法人代表被逮捕后,企業(yè)處停頓狀態(tài),無人應訴,債權人的利益不能得以實現。既然有限公司的股東是法定的清理人,在此情況下,直接列股東為被告,合法合理,快速有效,有助于糾紛的解決。 二、股東投資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出資是股東最基本的、最重要的義務。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經營活動是以其資本作為基本的物質條件和經營手段,而資本的來源是股東的出資。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只能就其出資部分主張權利,但卻不能免除其股東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出資義務并非以具體的股東權利為對價,它產生于公司設立協(xié)議的約定和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它屬于合同義務,在公司成立后,則成為法定義務。任何股東未履行實際出資以前,此種義務都不能免除。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并不能改變其已有的股東資格,這種資格取決于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的記載,以及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確認,是證明其資格的基本依據。否認未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等于否認其與公司之間的任何法律聯系,對其出資責任的追究也失去了根據。 三、股東投資不實的法律責任 我國目前普遍適用注冊資本虛假責任,實質屬于違反出資義務的民事責任。股東違反出資義務,不僅對公司利益是一種侵權行為(其中包括其他股東利益),而且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亦構成侵害。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股東應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股東不按規(guī)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的經營是在注冊資金基礎上運作的,股東未交或少交投資額,對公司的經營都不利,公司從一開始就先天不足。由于投資不足,公司在經濟市場中對其投資的生產、貿易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的利益就受到侵害。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在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同時,對投資不足的股東可以一并提起訴訟,要求投資人在其投資范圍內承擔責任。本案被告作為A公司的股東,在工商登記機關的注冊登記是合法有效的,在訴訟中對其股東身份有異議,但又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因此,被告作為A公司股東的身份不僅明確,而且是合法有效的。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A公司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三股東應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并在清理基礎上按投資比例承擔清償責任。同時,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驗資單位驗資不實,或者開發(fā)區(qū)墊資的事實,債權人可將審計事務所和開發(fā)區(qū)列為共同被告,追究其驗資責任或墊資責任。因此,原告以股東為被告,要求其承擔公司財產清理與債務清償責任,完全合情合理。